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