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市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规范要求,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