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