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