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