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