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在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申请撤销公示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撤销公示,不得进行披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