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等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经核查确认异议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