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修复和使用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