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修复和使用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