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