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有效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事实、依据、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程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