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查询相关联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以及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便捷的查询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