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