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告知所采集信息的方式、内容、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