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通行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网,结合实际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停靠站点,完善慢行交通网络和快速交通网络,改善交通环境,保障公众出行有序、畅通、便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辅道。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