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以及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