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