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和建设城市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