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