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