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居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规定。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