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情况,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运行监管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规范运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利用现代先进科技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有效规范并便于用户使用,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日常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快递、外卖服务等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号和标识,加强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