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