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加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动力装置,影响行驶安全;
(二)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加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棚架、遮雨(阳)篷、挡风板等改变外形结构的装置,影响行驶安全;
(三)不得有闯红灯、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改变车辆用途;
(五)与行人混合通行的道路上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城市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主动避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