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三)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让行;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让已经进入路口、人行横道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五)经过泥泞、积水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