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在限定时段、区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