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在限定时段、区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