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一)做好该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完整清晰,标识应当包括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三)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及时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