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该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完整清晰,标识应当包括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及时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