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市)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