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