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场所除外。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的控制吸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室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工作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