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