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