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