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履行劝阻义务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