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科技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一)规范建设管理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二)科普设施和基地、具备条件的科研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供科学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科学实践等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四)推动数字技术和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五)其他提升全民科学素养的相关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