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学生守则;(二)把文明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体系建设中;(三)通过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志愿公益、文化艺术等课后育人活动,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节能环保等方面文明教育;(四)其他培养文明行为的教育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