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制度。督导员可以由热心市民、志愿者、保洁人员、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等担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督导员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检查分类投放,对违反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开展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