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党建为引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