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