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促进文明行为的内容。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红白事聚餐(宴席)规模、标准、范围和彩礼、礼金、礼品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