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四)攀爬或者跨越损坏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五)占道经营,扰乱市容环境秩序;(六)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