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推行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管理责任人和村(居)民充分讨论,合理布局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居住楼层内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