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指定大件生活垃圾存放点或者提供处理的联系方式;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维护各类投放点、收集点(站)和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合理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

(五)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交运。除可以交售的可回收物外,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