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六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督导员可以由保洁员、志愿者、村(居)民等专任或者兼任,由管理责任人根据投放点数量和设置情况合理配备。督导员负责引导和督促村(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有关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督导员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