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