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牧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牧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灌溉管带、育秧盘、菌棒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牧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