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