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保护举报制度,依法查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