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保护举报制度,依法查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