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