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